幾年前有位記者和我聊天,某個颱風還沒發布警報前,談颱風可能的各種走向及威脅,後來部分引用我的話在報紙登出。後來就接到氣象局電話,說有人檢舉我違法氣象法,當時我立刻提出各種相關佐證及說明,發現過去有許多學者或氣象局人員受訪問類似新聞都是如此,尤其當時未發布任何警報!
後來我就接到以下的手機簡訊:氣象法第十八條(氣象海象預報之許可事項) 機關、學校、團體或個人經中央氣象局許可者,得發布氣象或海象之預報。但不得發布警報或災害性天氣之預報。為前項發布時,應註明發布者之名稱全銜或姓名。
不知有沒有影響力人士可看到這議題,修法或是開公聽會來釐清灰色地帶都是件好事,這鐵定比『不安』會更有新聞性。